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48號
原   告  李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一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
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