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48號
原 告 李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一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
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