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翠縀 即 杉米思 空間設計工程行即 杉侎思 空間設計
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即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46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