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趙家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寶(已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
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收受本於起訴前即民國107年6月13日即已死亡,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原告係於108年5月14日
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則被告既然於起訴前
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
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
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