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