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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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素英 被告 吳世賓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聲請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魏素英就被告吳世賓涉嫌誣告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104年度聲判字第6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不得抗告。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書後又於104年7月10日提出「陳報狀」稱其已收到裁定,對駁回不服云云,核其意旨係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係屬違背前揭法律規定,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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