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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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60號
原告 陳素惠
被告 薩竣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與原本不符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