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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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60號

原告 陳素惠

被告 薩竣壕

薩太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與原本不符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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