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上訴人 丁南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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