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士哲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