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 林欣穎
黃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所憑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訴外人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是本件之訴訟實施權人因此不明,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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