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99號

原告 黃泓睿

訴訟代理人 黃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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