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52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律師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