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吳佩恆
被   告  涂吳美鳳
訴訟代理人  涂良田
被   告  涂文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涂 李秋妹 (兼 涂心田 之繼承人)
       涂文耀 (涂心田之繼承人)
       涂文裕 (涂心田之繼承人)
      李 涂惠櫻 (涂心田之繼承人)
       涂惠貞 (涂心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涂李秋妹 、涂文耀、涂文裕、 李涂惠櫻 、涂惠貞為被告
涂心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亦分有明定。經查,被告涂
心田業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死亡,涂李秋妹、涂文耀、涂
文裕、李涂惠櫻、涂惠貞為被告涂心田之繼承人,此有被告
涂心田之繼承系統表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102頁), 惟渠 等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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