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18號
債 權 人 汪煒傑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債 務 人 林佳和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郵局存款、集保股票及人壽保險契約投保資料並就查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無勞健保投保單位,亦無集保股票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昌盛郵局有存款債權存在,惟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