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71號聲請人即抗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邱創浮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邱創浮因犯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其繳納保證金後,已獲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郵務人員送達執行傳票、追保函至被告位於新竹縣○○鎮○○里○鄰○○路○○○巷○○號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二日、一00年二月十八日由其同居人即其父 邱正富 收受,惟被告均未到案執行,而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證書二份、一00年執字第九四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爰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裁定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一00年三月十六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電子匣門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因被告既已死亡,即無逃亡之事實,故原審裁定以被告逃匿沒入保證金,即有未洽。從而,檢察官執此意旨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聲請,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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