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邱鎮龍 (由本院另行審結)為臺中市○○區○○路○○號之「璧妃美容養生館」之負責人,與被告吳文郎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邱鎮龍負責應徵養生館之美容師,並與被告吳文郎輪流引領男客至包廂及與美容師會算當日所得事宜。邱鎮龍與被告吳文郎於106年1月24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0分許止,在上開「璧妃美容養生館」內,媒介並容留已成年之女子 潘金華 與男客 陳瑞光 從事猥褻行為之性交易(俗稱「半套」,即由潘金華用手撫摸、按摩男客陳瑞光之陰莖,直至射精為止),其計價方式係每5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由潘金華分得900元,餘歸邱鎮龍與被告吳文郎所有。陳瑞光於該次消費完畢,即給付潘金華1600元而離去。 嗣經警 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後數分鐘,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對陳瑞光攔查,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現金1萬700元、臨檢燈遙控器1個、消費單3張等物。因認被告吳文郎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吳文郎業於106年7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8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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