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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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罪、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除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附表編號二犯罪日期欄、所犯法條欄應予更正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罪│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罪│├───────┼─────────────┼─────────────┤│宣告刑│3年2月│2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3條第1、2項)│├───────┼─────────────┼─────────────┤│犯罪日期│83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83│83年2月3日之前4日某時(聲│││年1月24日至83年2月3日)│請書誤載為83年1月24日至83││││年2月3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度偵字│││度偵字第2334號│第233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23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23號││├───┼─────────────┼─────────────┤││判決日│83年11月16日│83年11月16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23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23號││├───┼─────────────┼─────────────┤││判決確│83年11月16日│83年11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1年7月│1月│├───────┼─────────────┼─────────────┤│附註│編號1、2之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