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俊淵上訴人即被告黃祥哲選任辯護人 陳曉帆 律師
王皓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宥里 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勛 被告 陳耀宗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