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85號抗告人 賴義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黃玉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61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4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7頁),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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