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林福春 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姿利┌─────────────────────────────────────────────┐│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永傑科技有限公│第一銀行花蓮分│107年7月31日│54,248元│JB0000000│00000000│││司│行││││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