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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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6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萬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5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