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賴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已有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然聲請狀內未檢附大陸地區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2020)鄂0527民初
539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該民事判決書與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依聲請人留存之送達代收人聯絡地址,通知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通知於同年月6日送達,由送達代收人 賴文淑 收受,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書、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故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日後如備齊前揭資料,自得依法再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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