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張培倫 兼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張心煌 、 羅庭偉 、 蔡智杰 、 吳淑珍 、 蔡麗苑 、 陳建宇 、 梅耀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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