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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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債權人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
㈡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