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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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
交易字第128號
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來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07、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來和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