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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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立達企業社即 郭純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