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2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同日下午5時許止」應予刪除、第3行所載「同日下午5時許」應更正為「同日下午5時51分前某時」、第5行所載「58號」應更正為「85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黃清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該;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且考量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23毫克,酒測值非低;兼衡其前已有1次酒駕前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稱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3年度偵字第18034號被告黃清松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村○○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清松自民國103年6月29日下午4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5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前時,為警盤檢查獲,經警對黃清松為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3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松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被告駕駛執照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文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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