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告 韓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卡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二、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甚明。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於民國95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合併,交通銀行為消滅公司,中國商銀為存續公司,而中國商銀於合併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是原交通銀行及中國商銀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92年5月、8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ZOOMALL聯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FANCY歡喜卡),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16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年息19.71%計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㈠就ZOOMALL聯名卡消費帳款部分:累計消費記帳260,523元(包含消費款87,207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3,316元)未給付;㈡就FANCY歡喜卡消費帳款部分:累計消費記帳338,684元(包含消費款114,002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4,682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3日金管銀㈥字第0948011393號函暨95年2月7日金管銀㈥字第09560000620號函、經濟部100年7月11日經授商字第10001144350號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卡信用卡約定條款、ZOOMALL聯名卡申請書、FANCY歡喜卡申請書、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ZOOMALL││││自103年1月16日│正卡卡號││01│聯名卡│260,523元│87,207元│19.71%│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消費款││││││├──┼────┼─────┼─────┼────┼───────┼──────────┤││FANCY││││自103年1月16日│正卡卡號││02│歡喜卡│338,684元│114,002元│19.71%│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消費款││││││├──┴────┴─────┴─────┴────┴───────┴──────────┤│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99,207元│└───────────────────────────────────────────┘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2│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新臺幣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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