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0號再審原告 高桂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偉 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華奕超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