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竣驛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872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