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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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贓物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贓物罪部分,雖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96.03月間某日││犯罪日期│96.05.02│至││││96.05.03│├──────────┼──────────┼──────────┤│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11號│第106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9號│96年度基簡字第8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30│96.07.2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99號│96年度基簡字第846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2│96.08.14│││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26號│1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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