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572、27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郎自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國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被告認有與證人勾串之虞,復難期被告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期到場,亦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3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待詰問證人 李明益 等人以釐清事實,並參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證人及畏罪逃亡高度可能,認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尚難以羈押以外其他對被告之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5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5年3月1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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