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庚○○
甲○○丙○○乙○○己○○
丁○被告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等係訴外人雙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雙傑公司)之員工,因該公司負責人戊○○(即被告)經營不善,積欠員工2個月又11天(即自97年7月1日起97年9月11日止)之薪資後,無預警歇業,戊○○並行蹤不明,已聯絡不到。此已由基隆市勞工局查證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歇業,且有積欠員工薪資屬實。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伊等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532,665.元及自97年12月10(即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原係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者)。
三、查原告主張:伊等係雙傑公司之員工,亦即積欠伊等工資者係雙傑公司,而非被告戊○○(戊○○僅為雙傑公司之負責人,此有原告提出之基隆市政府函影本2件在卷可稽);故原告欲訴請給付工資,應以雙傑公司為被告,始為正確,詎原告竟以雙傑公司之負責人戊○○為被告,顯屬錯誤(被告不適格)。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當事人不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