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債權人乙○○
號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補請求之利率。
二、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收據係由「 彭盛榮 」出具,其與債務人「甲○○」是否為同一人?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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