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純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純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