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附表中「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暨參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98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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