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焦曾錦秀 被告 張金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壢簡字第1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許容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