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告 伍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澄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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