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告 伍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澄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告 伍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澄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