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7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函轉98年8月3日收文之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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