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楊儀萍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庚○○輔助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丙○○局長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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