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71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