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佔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竊佔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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