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2
9萬1413元,經扣除剩餘土回收價值220萬3530元後,上訴人僅應給付被上訴人108萬3530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應為329萬1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7686元,尚有3萬2819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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