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王得山 即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得山即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四月九日以(七一)財二字第0七三九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以玖壹證他字第陸玖叁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二冊、第四五頁第九四四號)。因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19856號函,轉來行政院九十二年四月八日院臺財字第0920083908號函核定該基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隸經濟部,以利未來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一元化之推動;又為配合未來業務發展之需要,爰參照該基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之相關規定,就該基金原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予以修正,並提請第七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其中第三條條文業經報請該基金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以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26002號函核定;另就第一、二、五、
七、十、十一、十二條條文,予以修正為第一、二、五、七、十、十四、十五、十七條,並增列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條條文,復經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以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經商字第09202117020號函核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三、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