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21號

原告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MOLIEREDREXELRRE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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