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告 朱清榮 即運成租賃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息1.4%加0.9%浮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年息1.41%機動計息。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㈡被告復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息1.4%加0.9%浮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年息1.41%機動計息。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於111年5月19日向原告申請展延借款期限,本金寬限期展延6個月,還款期限展延24個月。詎被告分別自111年10月4日、111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為此,爰依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紙、展延期限申請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7、81、8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被告既向原告為借貸,自應依約返還借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㈡惟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商號之訴訟,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並加載商號名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可參)。又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運成租賃行係朱清榮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是運成租賃行與其獨資經營者即朱清榮為同一權利主體,運成租賃行所負債務本即由朱清榮負全部責任。從而,被告朱清榮即運成租賃行既為同一權利主體,本應負全部責任,自無所謂連帶責任可言,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容有誤會,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61,764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3%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173,906元

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3%

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合計

335,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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