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霖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張**、張**、張**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狀上除相對人張玉霖外,僅列相對人張**、張**、張**即有欠缺,前經本院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調得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以105年收件朴登普字第55380號辦理繼承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到院,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