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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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古聖汽車商行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簡調字第6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志勇
 書 記 官 吳進安
  調解委員 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即古聖汽車商行願於民國98年3月3日乙次給
  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正。(兩造並約定由相對人於98
  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臺北縣三重市公所一次給付聲請人上
  開款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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