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6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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