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6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