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業經提出被告公司簽收之請款單5份及貨款明細為
證,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雖被告對原告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並以被告公司業經本院裁定為重整之裁定前緊急處分及
延長緊急處分等情,並提出本院97年度整聲字第2號裁定影本2件
為證,惟被告亦自承嗣後於民國98年2月2月已經本院裁定駁回被
告重整之聲請,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認為原告所提事證已堪認
原告之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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