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乙○○
           4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
9時33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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