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乙○○
4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
9時33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